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凍帳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即受扣押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秋白 上列聲請人因涉犯銀行法案件,聲請解除凍結帳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於逾「扣押時帳戶餘額」欄所示金額以外之款項,准予提領。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如附表編號①、②所列之金融機構帳戶及存款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以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刑事裁定扣押在案,而聲請人與契約客戶間之契約關係,迄今完全履約,從未積欠契約權利人分文履約款,自108年7月2日扣押迄今,已近8個半月,聲請人均如數給付到期客戶之契約履約款,已履約之款項,即是客戶所繳付聲請人之款項已為返還,各該履約客戶即無任何契約糾葛及損害可言,且聲請人、關係人陳秋白、 陳易鴻 等3人遭扣押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及不動產,總價值高達新臺幣(下同)4億2,000萬元至7億2,000萬元,已對檢察官偵辦中違反銀行法案件之聲請人訂有契約關係之契約客戶,有相當足額之保障。而該刑事裁定扣押之效力應僅限於其附表所列各筆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於扣押日當時之存款餘額,其中附表編號①、②所示之帳戶於遭扣押後,陸續有聲請人商務往來應收帳款金額存入,分別多出802萬3,034元、1710萬3,145元,爰聲請准予提領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帳戶自扣押日次日起所存入之存款金額等語。
二、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增訂:「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其立法理由稱:「10
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項及第38條之1第3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但原條文第1項之扣押,其標的除得為證據之物外,僅限於得沒收之特定物,顯與為達保全追徵目的,而對沒收物所有人一般財產所為扣押不同。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自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爰配合增訂本條第2項。」又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再者,保全追徵之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暫時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因涉犯銀行法案件,前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
查處認有為扣押聲請人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於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刑事裁定准予扣押在案,嗣經高雄地檢署以10
8年7月3日雄檢 欽麗 108他2277字第1080046791號函各金融機構對該函所指包含本件附表編號①、②所示帳戶在內之金融帳戶予以查扣,禁止任何提款、轉帳等行為(准進不准出)之扣押命令,並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以10
8年7月8日108忠法查字第1080858741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108年7月5日儲字第1080154344號等函函覆已依來函指示凍結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帳戶等節,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現由檢察官偵查中,目
前尚無法具體特定聲請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倘就聲請人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自108年7月2日扣押後所陸續新增之款項漫無限制予以扣押,恐有過度(超額)扣押而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並有違比例原則之虞;況本院10
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刑事裁定就附表編號①、②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扣押效力亦應僅及於上開帳戶於108年7月2日扣押當時之存款餘額(詳如附表編號①、②「扣押時帳戶餘額」欄所載),是以,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准予提領如附表編號
①、②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於逾「扣押時帳戶餘額」欄所示金額以外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
┌────────────┬────┬─────────┬───────┐│扣押命令│扣押帳戶│金融機構及扣押帳戶│扣押時帳戶餘額│││所有人││(新臺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龍海生活│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1826萬1,972元││7月3日雄檢欽麗108他22│事業股份│公司劃撥儲金第42│││77字第1080046791號函│有限公司│000000號││││├─────────┼───────┤│││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7284萬9,580元││││帳號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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