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譚大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譚大禹│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2683││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譚大禹│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683││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4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4.99、每月10日繳款,以新臺幣35,000元依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債務全數清償為止。然,相對人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按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若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2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四十五萬元整:其中一次撥貸為新臺幣四十一萬元、透支額度為新臺幣四萬元,透支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上限。一次撥貸及透支額度均有固定利率,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聲請人提供相對人之最初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不得超過相對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計算,在此合先敘明。
三、相對人向聲請人約定透支額度為新臺幣四萬元整,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該額度經轉換後,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並滾入本金計算,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2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2,68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帳務明細。2、消費性貸款協議書。3、債務協商協議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