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楊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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