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年終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56號原告陸軍裝甲兵第五六四旅代表人 邱俊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宇明 間年終獎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載列原告正確之代表人之姓名(即起訴時旅長之姓名),及正確之原告機關名義及正確代表人名義之簽章,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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