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雲耀被告劉大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雲耀、劉大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吳勇毅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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