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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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549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演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惟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犯同法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96年10月25日撤回告訴狀一份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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