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蔡○○相對人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2名未成年子女乙○○、甲○○(下稱2名未成年子女)之母,兩造協議離婚,並協議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相對人在外積欠債務,且自兩造離婚後,相對人沒有盡到作父親的責任,也沒有扶養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也沒有來探視2名未成年子女,2名未成年子女都由聲請人照顧,歸屬認同母系親屬,希望變更為母姓。準此,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為母姓「蔡」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又條文中所謂「為子女利益」,為抽象法律概念,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而民法對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確實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為子女利益,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子女之意願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兩造協議離婚,並約定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相對人在外積欠債務,且自兩造離婚後,相對人沒有盡到作父親的責任,也沒有扶養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也沒有來探視2名未成年子女,2名未成年子女都由聲請人照顧等情,業據其提出離婚協議書為證,並經未成年子女到庭證述,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即兩造既已離婚,且相對人有未盡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自屬於法有據。
㈡本院為審酌本件變更子女姓氏是否符合子女之利益,依職權
囑託財團法人導航基金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其變更子女姓氏之建議及理由為:社工僅訪視聲請人一造,聲請人及其家人確實將兩名案女照顧得很好。聲請人表示,與相對人已於109年離婚,兩名案女(即2名未成年子女)皆由聲請人負責親權及主要照顧。因相對人已多年未負擔兩名案女扶養責任,且相對人在外面有欠債(聲請人說,相對人曾用案女名義去外面借錢,聲請人之前還幫忙還過錢),為了避免影響案女成長,希望變更兩名案女姓氏為從母姓等語,有財團法人導航基金會112年00月00日導航監字第0000-0號函附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在卷可稽。另未成年子女乙○○到庭陳述以「(現在跟誰同住?)媽媽、阿姨、阿嬤、阿祖。(有無跟爸爸同住?)沒有。(跟爸爸多久沒有見面了?)忘記了很久了。(爸爸現在有無給付扶養費或生活費給你們?)沒有。(現在跟媽媽、阿姨、阿嬤等生活過得好不好?)好。」等語,而未成年子女甲○○之陳述則均與其姊乙○○大致相同(以上均見本院112年9月19日審理筆錄),顯見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
㈢本院審酌兩造離婚後,2名未成年子女即與聲請人同住並扶養
照顧迄今,與聲請人關係親密,未來亦將由聲請人陪伴成長,故2名未成年子女對母親姓氏自易產生歸屬感及認同感,而相對人在兩造離婚後,即未曾參與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不為聞問,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亦未按時給付,且相對人於離婚後亦曾入監服刑,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2名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疏離,倘2名未成年子女繼續從姓氏於甚為疏離之相對人,無寧違反2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及情感依附對象,使其對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自不利其身心發展。故本院綜合上情,認變更2名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從母姓,符合2名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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