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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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志權

相對人

即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志權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891,564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8,500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司調字第572號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診斷證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為證。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

  中司調字第572號清償債務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

  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4月 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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