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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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一、台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82號)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782號被上訴人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82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主筆)
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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