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月娥
林儉 楊卓碧絨 林梱 陳罔市 周張好 王俊美 趙珮汝 趙婉均 趙佑霖 黃淑美 被告 謝賴玉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賴玉枝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行為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鄭水銓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