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靖恩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
年6月30日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030113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靖恩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玩具瓦斯槍壹支、彈匣及手提箱各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靖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6月17日23時26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瓦斯槍1支(含彈
匣及手提箱各1個),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靖恩於警詢之自白。
(二)關係人 郭建麟 於警詢之陳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
6幀及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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