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76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零玖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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