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黃惠珠 即碧香小吃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97年1月30日│48,500元│YA0000000││││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行│││││││會││││││││││││││├─┼─────────┼─────────┼───────────┼────────┼────────┼──┤│2│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97年1月30日│15,820元│YA0000000││││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行│││││││會││││││││││││││└─┴─────────┴─────────┴───────────┴────────┴────────┴──┘以上與正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