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7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曾於警、偵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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