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祭祀公業 蘇得 法定代理人 蘇天奉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被告 楊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楊志全
楊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惟被告楊志全、楊志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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