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金秀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