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何玉春 即華達成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6,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