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凱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6月5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同年4月1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