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志明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明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日裁定羈押,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查被告黃志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認罪,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傳喚相關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對質,堪認本件被告應無勾串證人之虞,本院前此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大為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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