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014號債權人 陳健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紫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日期(經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退票日即提示日應為107年11月12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