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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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與 李祥瑋李祥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核該貸款契約書第7條第4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李祥瑋、李祥銘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承上,上開通知書應向債務人李祥瑋戶籍地:高雄市○○區○○里○○○路○○○巷○號送達;債務人李祥銘戶籍地:屏東縣○○鄉○○路○○○○號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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