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53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夏智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63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939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4,302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2,822元部分,自民國11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