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奕 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報借款之清償日或票據號碼CH431164、CH000000○紙本票之提示日(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如是,應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釋明起息日及利率之計算方式及提出釋明文件。
三、本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內,債務人欄記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按上開身分證統一編號查得當事人戶籍資料,姓名為「 林奕明 」,而非狀內記載之「林奕」,惠請查明本件債務人正確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