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信至誠汽車修理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4,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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