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954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COSTAROSEANNAGLISTIN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COSTAROSEANNAGLISTIN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借款金額參萬玖仟元,清償期限為民國105年11月10日,尚未到期,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