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70號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上列當事人與 吳玉漪 之各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叁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