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哲選任辯護人李怡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77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蔡明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明哲自民國107年3月26日起至110年11月8日止,任職於官○同所經營之「金勇食品行」,負責倉庫貨物之整理及進出,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蔡明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利用保管「金勇食品行」貨物之機會,陸續將附表一、二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8萬1,960元及18萬2,796元之貨物私下出貨與不知情之王○月,以此方式將上開貨物侵占入己,復委託不知情之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里大榮物流公司)南崁營業所運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物及其餘私人貨物,致嘉里大榮物流公司陷於錯誤,將所託運之物品送交予不知情之王○月,再向官○同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運費,蔡明哲因而詐得免繳運費合計9,925元之不法利益。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蔡明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官○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王○月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被告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被告提供之估價單、托運單、嘉里大榮物流公司南崁營業所運費明細表、大榮運費明細。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被告為告訴人處理事務,於107年3月26日起至110年11月8日止期間,將如附表一、二所示價值貨款侵占入己,並獲得如附表三所示免徵運費之不法利益,被告所為前開行為之目的,均係為遂行對告訴人業務侵占犯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重合性,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業務侵占罪及詐欺得利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本案應分論併罰,依上開說明,容有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一己之私而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價值之貨物而販售予王○月,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自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以56萬元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單附卷可憑,而獲取告訴人之原諒,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因一時失慮犯罪,於犯後已坦承犯行,顯已悛悔,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其損害完畢,並經告訴人表明不再追究被告之責任,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等語,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綜合各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本案取得王○月所交付之貨款及詐得免繳運費之不法利益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依約賠付告訴人完畢,業如前述,已滿足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沒收原則,如對被告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本案詐欺得利犯行中,同時冒用金勇食品行之名義,在嘉里大榮物流託運單「寄件人、公司名」之欄位偽造金勇食品行之署押以偽造上開私文書,並交予嘉里大榮物流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金勇食品行,因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惟按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如果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姓名,其作用係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查卷附被告出示予嘉里大榮物流公司之託運單(見他卷第29至45頁)之「寄件人」欄上「金勇食品行」等字,係以電腦輸出之文字,且被告於審理時供稱:託運單上面公司名稱本來就印好的,寄件人欄我沒有書寫等語(見訴字卷第46頁),另上開託運單中前揭欄位之文字記載作用,僅係在特定、識別寄送貨品之人稱,該欄位並無供本人簽名之性質,被告並無於其上書寫「金勇食品行」等字,而無偽造金勇食品行之署押情形,尚不能認定係冒用金勇食品行之名義偽造文書,並非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為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日期貨物項目貨物金額1109年3月26日不詳47,950元2109年4月14日不詳46,660元3109年5月12日不詳25,900元4109年6月12日不詳49,250元5109年7月14日不詳30,150元6109年8月10日不詳34,700元7109年9月10日不詳46,150元8109年10月12日不詳43,700元9109年11月12日不詳57,300元10109年12月11日不詳45,500元11110年2月9日不詳54,700元合計48萬1,960元附表二:
編號日期貨物項目貨物金額1110年3月9日巴士、巴士鹽、螺肉等7,360元2110年3月18日中央麵、MaMa麵、煉乳等5,577元3110年3月23日白胡椒、20g辣粉、泰式100g等5,770元4110年3月31日巴士、牛組盒、生腸等3,700元5110年4月8日煉乳、圓魚、腰果等11,910元6110年4月12日KS綠、双蓮、辣椒等5,695元7110年4月15日MZX、牛奶、MaMa麵等4,255元8110年4月15日生腸、巴士、巴士鹽等3,930元9110年4月20日三花、YY米粉、小咖哩等7,131元10110年4月26日生腸、巴沙魚、巴士等3,990元11110年5月17日蛇紋、圓魚、鳳梨膏等5,615元12110年5月20日好好麵、粉、魚等1,035元13110年5月25日牛雜、生腸、螺肉等4,510元14110年5月31日大琴酒、酸子盒、蛇紋魚等6,142元15110年6月11日MaMa麵、MZX、三花等8,695元16110年6月15日蛇紋魚、双蓮、芒果捲等10,415元17110年6月15日巴沙魚片、花枝、牛雜等4,330元18110年6月21日卡多、洗面乳、竹筍片等5,854元19110年6月21日豬舌、土司片等1,920元20110年6月24日土司片、豬舌、牛組合等3,240元21110年6月29日青蛙、泥鰍、圓魚等6,640元22110年6月29日巴士、巴士鹽等13,360元23110年7月14日巴士、豬舌、花枝等4,470元24110年7月26日土司片、豬舌、螺肉等3,825元25110年7月26日蝦片、小紅咖哩、小椰糖等6,042元26110年8月10日豬舌、土司片、花枝等4,170元27110年8月12日大紅咖、高露潔、小紅咖等9,362元28110年8月16日卡多、豆子、貼紙等2,889元29110年8月24日豬舌、土司片、牛組合等3,790元30110年9月10日小甜G、卡多桔、芒果等7,789元31110年9月13日甲豬、土司片、豬舌等5,150元32110年9月22日生腸、章魚、角翁等4,235元合計18萬2,796元附表三:
編號日期運費1109年5月4日220元2109年5月18日220元3109年5月21日140元4109年5月25日140元5109年5月29日140元6109年6月1日220元7109年6月22日140元8109年6月29日140元9109年7月6日220元10109年7月17日140元11109年7月20日140元12109年7月30日140元13109年8月3日220元14109年8月17日140元15109年8月25日140元16109年8月26日220元17109年9月8日220元18109年9月14日140元19109年10月12日220元20109年10月22日220元21109年11月23日270元22109年12月25日220元23110年1月15日280元24110年2月1日230元25110年2月2日230元26110年3月9日230元27110年3月31日230元28110年4月15日230元29110年4月26日230元30110年5月25日230元31110年6月15日230元32110年6月21日450元33110年6月24日180元34110年6月29日830元35110年7月14日230元36110年7月26日140元37110年8月10日230元38110年8月16日140元39110年8月24日230元40110年9月10日165元41110年9月13日230元42110年9月22日230元43110年10月14日230元44110年10月18日140元45110年10月26日140元46110年10月28日230元合計9,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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