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8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並非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88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係東龍發建設有限公司,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查明無訛。本件相對人既非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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