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秋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債務人吳秋桃自98年8月1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於此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本件已最後分配完結,有本院99年6月2日板院輔98司執消債清松字第48號函文及其附件「清償分配表」在卷可稽,且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4項規定,已依法公告並予各債權人及債務人10日異議期限,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於同年6月8日前收受送達,而對本院所制作之「清償分配表」逾期均未提出異議,是以,該分配表依法業已確定,本件清算程序亦應結終,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