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重訴字第275號原告 錢大渭 上開原告與被告 蕭尚賓 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
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