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誌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瑞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2,21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