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李泰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賽席爾商晉興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賽席爾商晉興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事務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8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