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洪啓峯
被告 陳冠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葉力旗
法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洪啓峯
被告 陳冠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葉力旗
法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