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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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1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5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搬風骰子壹顆、骰子參顆、抽頭金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 字第 7115 號判決(99.08.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上 字第 1095 號(99.11.01)[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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