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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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