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37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胡純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違約金陸佰元(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