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19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許裕欣 債務人 黃玉霞
一、債務人許裕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叁拾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依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計付之遲延利息。
上開債務人許裕欣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許裕欣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玉霞給付之。
債務人許裕欣、黃玉霞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