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江佳蓉
被 告 臺東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本件不
爭執事項之整理,均稱:再具狀表示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0
8頁),惟原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尚未就上開事項表
示意見,有再予確認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