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65號原告 司夢娟 被告 李莘華 即愛家企業社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被告李莘華即愛家企業社身分證統一編號中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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