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9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2年11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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