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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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力 (原名 游振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景仁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 游樂山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23,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07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