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江林來 好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甡鈺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羅東分行江林來好 │109年9月15日│33,190元│0000000│││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