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徐有田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林弘仁 、閎櫪國際有限公司、 徐浩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