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曾怡舜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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