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紳龍選任辯護人王家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
601、21602號)暨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13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03年3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