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7年8月15日台灣民眾日報第20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90-NE-0000000│萬股│1│10000││││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