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沙慧貞 律師
被   告 智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法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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