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蔡世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玉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蔡世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玉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