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李吳星雲
被告 張志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投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李吳星雲
被告 張志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投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