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6號

聲請人 曾紫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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